1、宅基地性质的再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条件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当宅基地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时,不能因行使房屋所有权而对抗宅基地使用权。换一句话说,宅基地不能继承,不能因房屋的交换、交易、买卖等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人口的大量迁移客观上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或者让进城定居农民退出宅基地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城镇化转移,农村宅基地存在大量闲置的现象。这不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不能使农民获得有效的财产收益。因此,客观上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或者让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事实上,不少地方在实践中也在探索各种模式以实现农民权益的变化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双赢。
3、闲置宅基地的盘活要坚守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虽然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属于农民,是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闲置宅基地的盘活,不管是通过民俗还是退出,都要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